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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行___字第_______号(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________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再审申请。

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二、判决撤销被上诉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判决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________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根据案件情况,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具体写明不服元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理由)。

因此,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赵__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____律师事。

务所律师。

申请人__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__市__区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_)×民和字第__号判决和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_)中民终字第__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2、退还已执行的__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__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__年__月__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县x镇xx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男,x年2月16日出生,汉族,xx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xx省xx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路永平苑x幢3单元号。

负责人:张某。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内东民初字第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xx市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x年12月13日,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xx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x年12月14日,张某向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xx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x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x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x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工业园。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xx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镇xx大道。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市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x年6月2日作出的()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2月22日作出的()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8月30日作出的()鄂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x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xx市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x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x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

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

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x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

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省xx市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号,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外经贸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三: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格式,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可以申请再审申请书,下面行政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给大家做为参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

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

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

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

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

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

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

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

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 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第 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

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

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

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 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

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 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

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年x月xx日作出的()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xx省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款xx元及款利息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______(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____省____市(县)____区(乡)____街(镇)____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__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______(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__县(市、区)人民法院,(20xx)__民初字第__号;二审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__民一终字第__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因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__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_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_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_款第__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______人民法院__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__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______。

(签名、捺印、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对被申请人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

案由:

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03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03)11号抗诉书,2004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xx。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02.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xx县人民法院(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00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xx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05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5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2000年7月4日x木县xx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xx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00年7月4日(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xx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xx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xx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xx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xx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xx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00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xx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00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00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政府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xx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xx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xx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xx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xx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x的合法权益。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格式是怎么样的?看看下面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你!

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

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

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申请事实及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

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

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

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3)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书要求

再审申请书格式要求都有哪些?相关范文又是怎样的?为了方便大家,小编准备了三篇范文供大家参考!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规定的 、及 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xx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二0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南里1号楼地下室7号。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内北小街8号院1号楼4单元101室。

联系电话:13141333946.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999号13号楼4单元1201室。

邮寄地址同地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 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二区13号楼1单元102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

联系电话:13864129226、88952117.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小区西区号楼1单元102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

联系电话:15863777813.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0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

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特申请再审。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0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

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__县__x镇__街__x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男,__x年2月16日出生,汉族,__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__省__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__省__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地址:__市__区__路永平苑x幢3单元__号。

负责人:张某。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x)内民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x)内民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__市__区人民法院以(__x)内东民初字第__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__市__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__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__x年12月13日,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与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__x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__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__x年12月14日,张某向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__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__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__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__x)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__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__市__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__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__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_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__x)内民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__x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__x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__x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